【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1-0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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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扶持政策》起草背景

2020年6月,武汉获批建设全国第五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农创中心),之前,全国已有江苏南京、山西太谷、成都天府、广东广州等四个地方获批建设农创中心,四个农创中心建设支持力度非常大,为了有力促进武汉农创中心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在市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经过充分调研,并学习借鉴南京、上海、安徽、山西等地农业和科技政策后,起草了武汉农创中心专项扶持政策。

二、《专项扶持政策》起草过程

(一)研究起草。2021年10月-2022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广泛调研兄弟城市的经验,学习了上百条农业、科技、产业的相关政策,并邀请相关农业企业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专项扶持政策》初稿。

(二)修改完善。6月,市农业农村局征求了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能吸纳尽吸纳的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专项扶持政策(送审稿)》。

(三)专题研究。8月,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审议了《专项扶持政策(送审稿)》。9-10月,我局再次征求相关区和单位的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挂网征求市民意见。

三、《专项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扶持政策》共包括适用范围、专项扶持政策内容和附则。其中,专项政策内容共1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靶向招商。对国际、国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且有原创成果的总部型、龙头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携带原创成果落户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功能性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对农创中心内产业主体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行业领军人才、国际一流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同时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现行政策。

(三)支持承接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重点项目等建设任务的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

(四)支持成果产业化。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对湖北洪山实验室及在鄂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农创中心企业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转让金额的10%,给予成果转化双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种业、水稻、玉米、油菜、生猪、水产、水生蔬菜、特色水果、中药材等),建立“产学研”紧密联结的产业创新联合体。对经市级备案且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实际支持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针对“四新”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开发保险新品种,并实行保费补贴。

(六)支持举办会展活动。支持企业和机构牵头举办农业“四新”项目推介会、交易会、转化会、展示会及技术需求认领会、高水平人才交流会、高端学术论坛、特色优势产业峰会等活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给予举办方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补贴。

(七)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开展公益性农业“四新”项目信息检索、数据分析、技术评估、资质认证、种子知识产权、经纪、培训等综合配套服务,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推动检验检测、数据平台、公共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资源的开放共享,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八)鼓励加大投资。对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单项并购、重组按照实际发生标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

(九)加强金融服务。鼓励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农业“四新”的研发与技术攻关,按照实际投资额 5%进行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 200万元。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和科保贷融资专项服务。对农业企业生产扩能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创中心企业纳入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款范畴。

(十)加强用地保障。相关区要切实推进农创中心规划落地,保障农创中心企业的厂房、实验室、生产基地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产业园区中预留用地空间,支持农创中心现代农业产业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需集中布局的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确需分散布局的“点状用地”需求。对各类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所需规模指标和计划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预支,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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