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武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23-01-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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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适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求。中央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方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政策制定。《湖北省“雪亮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联网。

二是加强武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需要。2017年以来,依托市区两级平台建设,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全面提档升级,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市公共视频系统仍存在建设不科学、运维不规范、整合不到位、监管跟不上等问题。

三是维护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现实需要。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亟需出台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二、《办法》对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公安机关是公共视频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三、《办法》对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依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四、《办法》对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有哪些亮点?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两级报审制度。第六条细化了公共区域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范围。第七条至第十条强化了公共视频系统的验收标准,明确了备案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园林绿化、架设管线或者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妨碍既有公共视频系统的图像采集。

五、《办法》对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视频系统不只是一个动态治安监控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还可以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机制。因此,《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全市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联网信息数据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依法共享。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调取使用未联网共享的公共视频系统信息。

六、《办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为贯彻落实自2021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设专章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禁止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二是对不得改变个人信息的调取用途提出了要求;三是对部分具体侵害行为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人像、人体及机动车号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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