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3日


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

品质提升工作方案

为规范改进城市标识系统,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新时代英雄城市显示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先进城市,按照“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循序推进、以点带面”工作思路,坚持精细建设、精致作业、精心管护,持续推进我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充分彰显新时代英雄城市能级、品质、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导则先行。以国际标准、国家规范为基本遵循,综合考虑语言文字、外文译写规范及我市现行标准,编制城市标识系统导则,确保城市标识与国际接轨,语言文字做到规范、严谨、准确、通用。

2.要素齐全。注重全要素打造,借鉴先进经验,融入武汉特色文化,兼顾美学,以人为本,取长补短,提升城市标识品质,既适应国际化功能,又凸显武汉城市特色。

3.集约减量。明确城市标识“留、改、拆、并”标准和范围,在重点区域城市标识系统提升改造工作中兼顾其他道路附属设施及城市立面形象改造,对冗余设置的城市标识进行集约化改造,去除多余,实施多牌合一,力求精简节约、安全美观。

4.循序推进。对不同行业、不同权属的城市标识,分类施策,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沟通协作,避免各自为政,系统化推进城市标识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方式,科学有序推进城市标识系统改造提升工作。

二、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重点机构、城市生活社区等五大类城市标识减量、改造、提升。

(一)编制城市标识系统导则。坚持“系统性与规范性,以人为本与彰显特色,智能化与集约化”的原则,编制城市标识系统导则,做到国际通用、系统统筹,功能优先、语言准确,统一规划、简约美观。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和城市标识设计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导则内容,保持导则的前瞻性、引导性和可发展性。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编制《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导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梳理本行业标识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编制意见,群策群力编制形成设置规范、图形通用、译写准确、信息清晰、美观大方的城市标识系统导则。

(二)减量提质现有城市标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城市标识进行系统梳理,摸清底数,制订合并减量和改造提升方案,对合理规范的城市标识予以延续保留,对废弃、功能重叠的城市标识进行拆除或者合并,对破损、老化、缺失、功能丧失、设置混乱的城市标识进行修复、补设、改造理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示范街区、重点片区、全市铺开”顺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街区、片区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现有城市标识系统改造提升。

(三)创建智慧化标识系统。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人群需求,人性化设置相应城市标识。针对旅游景区、国际化社区和重大活动场所等区域,设置多国语言城市标识系统。针对医院、展馆、重点公共办事场所等功能集中区域,结合导航定位功能、公共场所摄像装置、移动智慧设备等设施,设置智慧导向城市标识系统,推动城市标识系统的智慧化。

(四)建立健全长效维护机制。强化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科学衔接,提升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探索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经营者等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升级和运营的政策路径。建立志愿者、热心市民积极参与城市标识系统监督检查的激励措施,营造共建共管的良好环境,保障城市标识系统运行维护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三、责任分工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落实城市道路桥梁路名牌、城镇燃气、市容环卫、广告景观等行业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政府外办负责对城市标识系统导则的相关外文译写进行审核把关,为全市城市标识系统外文译写提供咨询、审核等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落实教育机构等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指导城市标识标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民宗委负责指导落实重要宗教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门楼牌、道路系统交通标识标牌等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等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建设单位在规划阶段落实有关要求,高标准规划设置城市标识设施。

市城建局负责组织落实将城市标识规范化建设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多杆合一、多牌合一”。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城市河道、湖泊、江滩公园及水利设施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落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码头等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大型商场、非星级酒店等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落实旅游景区景点、文保单位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指导落实重要景区景点双语广播系统的规范化工作;指导在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中落实城市标识系统有关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服务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服务站应急设施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落实体育场所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园林林业局负责指导落实城市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城市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的规范、提升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订并落实辖区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城市标识系统的规范、改造提升和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摸排准备阶段(2023年3月底前)。对全市城市标识系统的标准规范、设施现状开展调研,梳理各行业现行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制订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组织编印《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导则》。

(二)试点示范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导则》,按照“全要素打造、全过程监管”要求,制订各行业具体实施方案,在窗口地带、景区景点、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进行试点示范。

(三)全面提升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分批分期、有序推进、全面实施全市城市标识系统改造提升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6月底前)。对全市城市标识系统改造提升工作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检查验收;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管养机制,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城市标识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动和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城市标识改造提升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城市标识全周期评估机制,在导则编制、内容设计、项目建设等各环节,积极征求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我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改造和品质提升工作提供科学支撑。

(三)加强源头管控。将城市标识建设作为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必备内容和验收条件,加强新增设施城市标识的建设管理,严格对照《武汉市城市标识系统导则》,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用,提高城市标识系统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四)推进共建共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对城市标识系统规范提升建言献策。大力普及城市标识系统相关知识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城市标识系统社会监督,健全全民参与、共建共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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