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级有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全市统一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订联合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配合部门在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共同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情况,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起和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抽查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区两级部门执行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鼓励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将更多事项和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事项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依法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检查项目,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应区级行政机关进行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区级联合抽查检查。

第八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在双随机监管平台建立与本行业、领域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分别建立,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订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制定。

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要将能合并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形成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通过门户网站、市级平台向社会公示,检查时间安排应当根据行业、季节特点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


第三章  抽查程序

第十一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在发起联合抽查任务前组织有关配合部门进行会商,制订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发起检查任务,并组织协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负责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抽取,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从本部门参与抽查的人员中随机产生联合抽查小组组长,各配合部门分别依托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汇总检查意见,录入检查结果等。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四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联合检查,原则上应当共同一次性完成,实际情况不适合一次性完成的,可由联合抽查小组组长确定一个检查时间段,各成员应当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对该检查对象的检查。

第十五条  联合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当在实施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其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据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检查结果。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通过审查被检查对象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资料,对被检查对象涉及到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执法检查人员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检查事项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对象盖章或者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推行运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双随机”抽查实现全过程记录,确保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小组组长应当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主或者指定专人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抽查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主题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对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还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对被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当由本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级负责本级有关部门双随机监管平台的操作培训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聘请、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检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责: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免于追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的;

(三)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但出现抽查名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发生问题或者事后市场主体发生问题等情况,应当对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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