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4-01-0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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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施行范围

1.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城镇和农村。

2.所有新建住宅区,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等。

二、明确了配套规模

1.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两个指标之一的,应配套建设幼儿园。

2.配套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

3.住宅区居住户数超过一定规模时,应配套建设2所以上幼儿园。

三、明确了配套标准

1.规定了不同规模幼儿园的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

2.规定了幼儿园建筑设计适用的标准、规范。

四、明确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及其产权归属

1.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

2.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2)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

(3)未按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2.城乡建设部门

(1)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2)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未整改到位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1)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

(2)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4.教育部门

(1)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2)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3)接收的配套幼儿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

(4)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幼儿园或者增加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年度实施方案。

5.开发建设单位

(1)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2)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邀请所在区教育部门参加幼儿园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3)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抓紧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4)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六、明确了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收费要求

配套幼儿园的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其物业管理费收取按照《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七、明确了时间节点

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教育配建协议或者供地协议或者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相应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

八、明确了罚则

1.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

2.政府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举办幼儿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新旧政策差异

1.按照新的政府部门名称对旧的政府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

2.文件第五、六条,对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3.文件第七条,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及其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4.文件附表《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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