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对2019版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规定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2号文件发布的2019版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区分地类,即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都是同一补偿标准。鉴于省政府本轮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上轮相比没有变化,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延续性,故原则上我市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补偿标准,继续按征收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标准》编制原则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编制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要保证我市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标准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比全国同类城市,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在深入调研和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16号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保持一致。
三.《标准》编制依据
《标准》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参照了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17号令)等相关政策文件。
四.《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标准》补偿范围。《标准》涉及的补偿范围为武汉市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补偿范围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补偿范围互为补充。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征收集体经营性用地,对土地采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评估地价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关于《标准》补偿标准。同一区片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