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强化相应的监管”。今年“低空经济”再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表述从去年的“积极打造”变为“安全健康发展”,更加凸显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低空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为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保障低空空域安全,我们借鉴了深圳、浙江和重庆等多地在低空安全领域的先进做法,结合本市多年积累的相关实践经验,组织研究起草了《办法》,强化低空安全制度牵引和服务保障,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低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遵循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原则。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监管平台、空域使用、操作规范、保障措施等方面,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管理。
(一)明确工作管理职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新兴业态,安全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还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气象等市直单位的部门职责。
(二)搭建安全监管平台。为了提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飞行活动的安全监管效能,明确了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定位和功能。《办法》在第六条专门规定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监管服务内容,加强与省级平台信息共享和安全动态监管,发挥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合法、安全、有序飞行的功能作用。
(三)完善空域使用要求。为合理确定适飞空域,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适飞空域,第九条规定管制空域的警示标志,第十条规定临时管制空域公告的发布。
(四)细化安全操作规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行为规范作出详细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及识别牌内容,第十五条明确操控员的一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特别指出超视距飞行的特殊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列举禁止行为。
(五)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为防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安全的威胁,《办法》对反制设备的使用、责任保险的义务、处置处罚的权力作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对反制设备的使用主体和要求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投保责任保险作出规定。
三、特色亮点
《办法》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旨在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以促进低空经济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一)保障安全监管平台的运行。明确由市低空飞行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保障空中飞行秩序可管可控,平台面向社会公布适飞区域、实时发布临时管制空域信息、监管飞行活动等,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安全、有序飞行。
(二)规范低空飞行的基础管理。细化了操控员的行为规范,包括飞行准备、飞行过程中的通信联络、安全间隔保持等,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可控。引导低空行业单位、操控人员和飞行器具信息登记及更新,为低空飞行管理夯实行业信息数据基础。
(三)鼓励技术创新与参与治理。本办法鼓励技术创新,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和群众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作用,增强行业的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