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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2-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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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开展清理工作?

答:2025年,省人民政府对2023年5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于2025年5月6日对外公布了清理结果,并要求各地市州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工作衔接;2025年7月,省司法厅制发了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州于2025年12月前,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完成清理工作:一是在2024年开展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查漏补缺。二是完善、细化投融资、科技创新等相关制度措施。三是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为此,武汉市司法局适时启动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二、此次清理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收到省、市相关清理工作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精心组织落实。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首先由各区、市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提交发文目录,市司法局对武汉市各单位门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对市政府全部文件和历次清理结果进行查阅,并及时敦促各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自行清理区政府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就清理出来的武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严格履行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从而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此次清理工作的内容和结果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武汉市政府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7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废止和予以修改三种情形。

(一)关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照湖北省关于全面清理文件的要求,经对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剔除历次清理已失效和已废止的文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实施单位实际工作需求,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101件文件继续有效,并以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对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原文件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二是对39件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但涉及行政区划、权力事项清单、文件清理结果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文件,明确其长期有效属性,确保相关工作持续稳定开展。三是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重新公布,明确有效期,并按照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提交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的报告。其中,个别文件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进行非原则性修改的,调整有关文字后重新公布。

(二)关于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3件,其中2件分别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起草的《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武政规〔2021〕8号)和《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武政规〔2023〕6号),因主要内容与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不相适应,无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有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予以废止;1件为市财政局起草的《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4号),因主要内容已被《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2024〕12号)替代,予以废止。

(三)关于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3件,分别为市公安局起草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政规〔2019〕21号,以下简称《禁摩通告》)以及市经信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2〕23号)和《武汉市推进商业航天突破性发展若干措施》(武政规〔2024〕6号)。其中,《禁摩通告》因个别条文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风险,删去有关条文。市经信局起草的2个文件,因部分内容与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不相适应,存在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情形,需修改完善以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经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全文公平竞争审查后,再由市经信局按法定程序进行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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